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笑蜀:邓玉娇的幸运未必是我们的幸运
2009年6月18日
这正是群情汹涌的根本原因。归根到底,公众的焦虑不只是因为邓玉娇,更是因为对自身命运的恐惧,对跟邓玉娇一样随时遭遇司法不公的恐惧。所以,公众对邓玉娇的声援,并不等于舆论干预司法,而只是在特定司法环境下,对可能干预司法的巴东当局的成功狙击。就仿佛是一次拔河,公众不只要把邓玉娇从巴东当局手中拔过来,更是要把司法从强权手中拔过来,让司法回到独立的原点,中立的原点。
邓玉娇获得真正自由还需10天
2009年6月17日
京城律师朱明勇指出,巴东县法院16日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“有罪免处”,这仅仅是一审判决,10天之内邓玉娇不上诉、检察院不抗诉才生效,邓玉娇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。
“邓玉娇案”中涉案人员黄德智、邓中佳已被处理
2009年6月16日
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;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,予以辞退;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。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;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,予以辞退。
大江网:邓玉娇当庭释放 彰显中国司法进步
2009年6月16日
请让我们铭记这一刻,2009年6月16日上午11时,这场近一个多月来引起空前关注的刑事案件,以弱女子邓玉娇的胜利而暂告一段落。并且,这还是媒体的胜利,亿万网民的胜利,中国司法在人民的监督下向公正、公平、公开迈出了可喜的一步!
邓玉娇案:网民的胜利
2009年6月16日
伟大的网络国民用自己的行动再书一篇《网民的胜利》!这一年,网民的军功章满胸满背,最平凡的一分子用团结唤醒了正义,击破了强权,撕开了黑暗,捍卫着最基本的道德。
洪涛三:免罚邓玉娇只是庶民的短暂狂欢
2009年6月16日
这样的结局看起来是一个理想的结局,迎合了舆论与网民的口味,宣告了庶民的胜利,但却让法律伤痕累累,因为在这个简单的案件审判中,法律始终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尊严,被双方牵着鼻子走,一会受到权力的干扰,朝左走,一会因为民愤过大,就朝右走,那杆正义与公平的天平一直在随着形势的变化摇摇晃晃,失去了平衡。邓玉娇的一审判决背后充满着一种权力与民意的游戏博弈,“圆满”的结局只是“艺术”地妥协,注定不是一种常态。
一个独立的法治社会,绝不会因为舆论的汹涌批评而改变立场,也不会因为权力的条子而丧失原则,遗憾的是,邓玉娇的判决依然令人失望,庶民的胜利只是短暂的狂欢。
邓玉娇恢复自由 道义对抗邪恶的胜利
2009年6月16日
这个案件原本不该引起如此大的民众反应,却因当地个别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,从而导致长达月余的网络民意风暴。该案结束后,一方面当地政府应深刻反省,并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及时行政问责;另一方面,各地都应及时总结深刻教训,防止类似不幸再次发生。如有必要,甚至可以重温那句千百年来不变的良言:水可载舟,亦可覆舟。
虽然判决结果仍然将邓玉娇的行为定性为“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属于防卫过当”,会有大量的网友感到不满,但毕竟免除处罚的结果仍然值得我们高兴,也与大多数网友的最初期待相一致。这充分说明公众的关注,对于推进行政以及司法透明化、公正化的重要作用,充分展示了来自社会底层的、来自人们内心深处的道义力量。
邓玉娇恢复自由,不仅仅是法律斗争愚氓的胜利,更是一场公理对抗自私,道义对抗邪恶的胜利。
邓玉娇案16日开庭 邓被鉴定有心智障碍
2009年6月15日
据曾经代理周正龙案的律师杨建军介绍,防卫过当,首先不是一种罪,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,供量刑时考虑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综合邓玉娇有防卫过当的情节,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第二款,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张鸣:我控诉,强奸仍在继续
2009年6月6日
巴东地方,发生了两次案件,前面是几个官员对邓玉姣的强奸,后面接下来的是巴东地方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强奸。
现在的地方政府,做了坏事,或者其官员做了坏事,唯一担心的,只有上级政府,而这种对上级政府的担心,转换出来,就是控制媒体和网络。只要控制了媒体和网络,上级就不太可能知道实情,即使知道了,由于动静不大,运作起来也比较方便,可以将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
尽管手下官员犯下如此十恶不赦之罪,形象恶劣到了极点,他们依然要公关,依然要打压媒体,驱赶记者。为了实现这个目的,无论手下官员怎样可恶,他们都要为之掩饰,为之脱罪。
他们这样做,有两个堂而皇之的借口,一是维稳,一是顾及地方形象。在他们看来,稳定是大局,维护地方形象也是大局。好像破坏稳定,破坏形象的,不是官员的胡为,而是媒体的披露。无论官员怎样乱来,只要把事情捂住,大局就保住了。尽管借口我们看来荒唐透顶,但在地方政府看来,却堂堂正正,正因为如此,他们才会一次又一次启动防记者工程,丧心病狂而后不止。
最高人民法院:应冷静处理邓玉娇案
2009年6月3日
最高人民法院2日上午召开发布会,回应网民关注的13类问题。在接受记者提问时,最高法称对邓玉娇案法院应冷静处理,不应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。
美国侨报:一把修脚刀 刺痛中国社会
2009年6月2日
诚如《后汉书》所说:“治乱之要,其本在吏”,单单疏导民意,只能治标。要弥合断裂的社会,修复官民关系,治本之策在于痛下决心,在以政治改革为龙头的综合配套改革的路上步子要更快一些。只有让官员由民众选举、对民众负责、受民众监督,才能形成标本兼治之态势,才能真正还权于民,让官员由民众选举、对民众负责、受民众监督。
邓玉娇案侦结 涉案官员受处理
2009年5月31日
邓玉娇案在中国国内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,北京当局在六四事件20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对此案的发展有可能带来的”负面”影响极为担忧。分析人士认为,邓玉娇案能够按目前的结果侦结虽然不能百分之百地令人信服,但多少是对北京中央政府和关注此案的民众做出的一个临时交代。
王建勋:对邓玉娇案原律师的指责毫无道理
2009年5月31日
过去几年来,中国民间社会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律师群体的兴起。至少自“孙志刚事件”以来,一批富有正义感并身体力行的律师脱颖而出,他们不畏权贵、奋力抗争,为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奔走呼号,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维权运动。在“孙大午案”、“陈光诚案”、“杨佳案”等重大案件中,律师们用自己的智慧和行动挑战权力和恶法,捍卫正义和自由,为这个权利时常遭受践踏的社会点燃了一盏明灯。
再看看我们的法学家群体,除了少数具有良知的学者(贺卫方先生等)之外,几乎是“全军覆没”——集体堕落。面对权力和金钱的双重诱惑,法学家们几乎彻底丧失了良知和正义感,丧失了为自由和权利而奋斗的理想,沦为一帮赤裸裸的现实主义者,沦为一帮压制机器的帮凶,沦为一帮分赃团伙的喽罗。即使出现几个颇有秉赋者,也很快堕为弗朗西斯.培根式有才无德的家伙。这样不堪的一个群体,哪有资格对那些伸张正义、为民请命的律师们指手画脚?!
邓玉娇委托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代理控告书
2009年5月26日
夏霖律师在其5月25日向巴东公安局递交的代理控告书中,详尽叙述了邓玉娇案的部分重要案情,夏律师要求官方立即以涉嫌强奸罪,对黄德智实行刑事拘留。
时寒冰: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?
2009年5月24日
鉴于邓玉娇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,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应当组织精干力量介入其中,确保此案的侦查、审理,更公正、更详细、更客观,维护公民的权益和中国司法的尊严,防止因某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,亵渎法律、挑衅民意,危害社会稳定。
邓玉娇案,太多值得我们反思之处。媒体伴随着某种狂热,而挂着理性标签的媒体,以一种更可怕的方式表达着某种倾向性。作为媒体中的一员,此案中有太多令人反思的地方。
黎阳:让人颤栗的是有些官员看谁都像妓女
2009年5月18日
更可怕的是“弱势群体”被伤害反而被当成了“正常现象”,被当成了“和谐”;而反抗这种伤害反而被当成了“反常现象”,被当成了“不稳定因素”——“精英”从来只口口声声控诉文革是“骇人听闻的人权灾难”,对如今无数弱女和民工的“人权灾难”只字不提,显然他们并不认为这些人的人权受伤害是值得一提的问题。他们的“和谐”是保护伤害“弱势群体”人权的“和谐”,而反抗这种伤害就是“不稳定”、“极左”。
网摘:向邓玉娇同志学习的决定
2009年5月18日
社会各界,都应该看到学习邓玉娇同志先进事迹对建设文明、健康、向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,在舆论上声援她,在行动上支持他,在工作和生活上学习她的勇气、她的气节和她的操守,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,让黑暗和罪恶在正义的光辉中灰飞烟灭。
招商办主任娱乐场所被刺 有何细节不便透露
2009年5月18日
其实,不管我们的警察大人调查的具体情况到底进展到那一个环节了,都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,因为官员是社会公众关注人物,是人民公仆,他们的事应该让主人明白,不能总让主人纳闷,否则,怎么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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